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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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等。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经管〔2005〕5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从业人员。

 第五条 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分支机构,可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缴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日常汇缴、变更、对账等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第九条 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办理账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国家机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1.国家机关在职公务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

2.国家机关在职技术(普通)工人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金(含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

 (三)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

企业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三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第十五条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在同一缴存年度内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按时、全员、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单位未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多缴部分退回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 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责任主体。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优先清偿职工未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申请。中心依照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授权审批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中心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单位作为内退或退养处理的职工,单位应当按退养费为缴存基数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待岗、下岗期间,单位应继续为其缴存单位应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下限标准。恢复上岗后,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在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新缴存年度的基数调整和比例调整工作。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账,并提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含电子凭证)。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与转移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上述情形前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第二十四条 职工在本市变更工作单位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职工账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异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满半年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职工本人不便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五章 缴存监督  

 第二十六条 单位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缴、少缴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单位职工工资情况进行核查,同时单位应积极配合;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中心可依据当地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公积金中心将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缴存业务并登记不良信息,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应由本人承担,同时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应符合本市相关规定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管辖地区的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制度》(筑公积金管委字〔2006〕2号)同时废止。

    【政策来源】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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