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8年度芜湖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芜湖市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规定: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拓展内容:
1. 职工月缴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核定方法
①2018年7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 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 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②2018年7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 调 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 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③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 。芜湖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度芜湖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66884 元,月平均工资为 5574 元。经计算,2018年度芜湖市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16722 元,即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 16722 元的按 16722 元计算。
④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下限不得 低于 2017年度芜湖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1350 元,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1350元的按1350元计算。
⑤职工月平均工资在1350元至16722元之间的按实际月平均工资核定。
3.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 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单位缴存基数及比例的调整 一年一次 。在基数调整、单位新开户以及增加人员时,均需提供与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相对应的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表,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定,年度内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