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购房落户分为:“有房产证居住落户”和“无房产证居住落户”。有房产证居住落户申请条件:在哈市购买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无房产证居住落户申请条件:在哈市购买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并入住满三年等。
购房落户分为:“有房产证居住落户”和“无房产证居住落户”。两种不同类型购房落户所需的材料及情况如下:
【有房产证居住落户】
【申请条件】
在哈市购买住房(包括商业用房)或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获得的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办理材料】
1. 落户申请;
2. 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4.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5. 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6. 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获得的住房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的,需出具法院判决、依法抵债、继承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经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
【无房产证居住落户】
【申请条件】
在哈市购买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并入住满三年,有购房合同、购房正式发票(2016年5月份以前是《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5月份以后《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年物业费票据或三年取暖费票据。
【办理材料】
1. 落户申请;
2. 购房合同原件以及复印件;
3. 购房正式发票(2016年5月份以前是《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5月份以后《黑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4. 三年的物业费发票或三年的取暖费发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5.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6. 未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未落户口的需提供依法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带子女落户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等相关手续原件以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派出所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落户材料进行调查,签署意见后报所长审批,并经网上流转,在三个工作日内交由落户人上报到市局户政管理支队,户政管理支队审核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凭审批材料办理居民户口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