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医学材料,去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登记领取即可。淮海中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349号,半淞园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360号。
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医学材料,去街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登记领取即可。淮海中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349号,半淞园路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1360号。
申请条件
1、生育妇女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2、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缴纳生育保险费。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办理流程
1、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
2、材料不全且表示可补全材料,办理机构出具《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签名确认后,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退还。
3、不符合办理规定,办理机构出具《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二份,办事人员与办理机构各执一份。办理机构将全部材料复印后退还。
办理材料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2、计划生育证明:街镇(乡)一级政府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或《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3、生育医学材料: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原件;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或者病历)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等材料复印件。
注:1、材料复印件由本人签名。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携带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材料非中文的,另需提供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翻译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