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0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697元,上限为17317元,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与养老保险相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872元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上限是3464,下限540元。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和《四川省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20〕1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697元(与2019年相同),上限为17317元,工伤保险月缴费基数上下限与养老保险相同,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872元(与2019年相同)。
二、2020年度,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根据2019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9267元设置7个缴费档次,月缴费金额分别为540元、578元、693元、924元、1155元、2309元、3464元,缴费指数按规定计算。
三、受疫情影响,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度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对2020年度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无需履行任何缓缴申报手续。
四、2011年7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人员,可按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文件规定,自愿选择按693元/月、924元/月或1155元/月的标准,办理中断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来源:广安人社局( http://rsj.guang-an.gov.cn/garsj/zcwj/2020-09/15/content_157ddb433484423b9e7e6d479a31614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