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广西产假148天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的98天产假,加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而增加的50天广西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所以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广西女职工,享受不少于148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