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在取得《备案回执》后,增加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需要重新申报,需重新轮候。
由于此前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时未受理符合申请条件的配偶父母的申请材料,已持有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回执》补报配偶父母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的,在2015年1月30日前,不需重新轮候;之后补报的,视为重新申报,需重新轮候。
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如在本市曾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因离婚分割或房产转让,现未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否申请轮候?
答:不能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分割或转让住房满3年,并符合其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已购买(或曾购买)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军队建房的,可否申请轮候?
答:已购买(或曾购买、或以长期租赁等形式变相购买并实际拥有)单位自建房、集资建房、军队建房等各种形式住房的,无论是否已办理房改或产权登记手续,视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不可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但因分割或转让住房满3年的,并符合其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拥有住房但未取得《房地产证》的能否申请轮候?
答: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包括政策性住房、市场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无论其是否已取得《房地产证》,均不能申请轮候。
申请人及填报的所有家庭成员因离婚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且现在名下已无自有住房的能否轮候?
答:在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在本市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含政策性住房)满3年,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分割或转让自有住房(不含政策性住房,详见上述19条)满5年,并符合其它条件的,可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
申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因生育小孩、收养小孩、结婚等,申请增加未成年子女或配偶的,可否继续轮候?
答:增加未成年子女或配偶后仍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保留轮候资格且轮候顺序不变。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相关家庭成员死亡的,可否继续轮候?
答:如果仍符合轮候申请条件,保留轮候资格且轮候顺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