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人政策具体实施方法

【导语】:改革前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按川府发〔2015〕57号文件执行;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的具体办法按川人社办发〔2017〕996号文件执行。

 改革前参加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处理办法按川府发〔2015〕57号文件执行。

 一、  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至机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按照机保制度规定缴费,2014年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试点的缴费额应予以抵扣。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则上应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当地原试点的基金结余和财力等情况,在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给本人。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1.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统筹项目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基础上,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机保制度参保缴费并重新核定其养老待遇标准,从其在原试点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按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执行。

2.2014年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工作以前,其间已领取的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养老待遇标准的累计差额,在实施参保经办工作后,按规定清算,多退少补。

3.个人账户余额(含利息,下同)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发放原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领取待遇的人员,原核定并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编制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待全省正式启动机保制度经办后按规定组织实施。

 二、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全部转移至企保制度参保,并按以下办法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一)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1.以单位职工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转移至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和个人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基础上,可按照企保制度关于单位及职工参保缴费规定,如实申报并分别缴纳从1996年1月1日至转移当月这期间的历年同期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其中,19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由单位和个人从其实际参加工作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以个体身份缴费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转移至原试点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企保经办机构参保。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缴费能力自愿选择从参加原试点之日(但最早不能早于1996年1月1日)或从以个体身份缴费之日起,按照企保制度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参保缴费规定缴纳相应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不含已参照企保制度执行的原试点参保人员),除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含利息)外,还应转移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记录和转移当月已在原试点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记录。经办机构按照企保制度养老金计发办法重新计算其退休时的初始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本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指数在0.6—3.0之间的按本人实际指数计算,高于3.0的按3.0计算,低于0.6的按0.6计算),并从其退休次年起参照我省企保制度历年调待政策,核定其转移至企保制度当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如核定的标准低于本人在原试点领取的标准,则按原试点标准执行),由企保经办机构从其转移至企保制度当月起按核定的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企保制度以后年度调待。

(三)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含按照企保制度缴纳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各地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

 三、  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其他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1.参加原试点的各类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应参照本《通知》关于编制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办法进行清理并转移至企保制度。

2.对于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参保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3.已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政策规定办理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统筹基金的处理。

原试点出现的基金缺口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因财政对参保缴费和养老金安排不足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财政承担;因参保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参保单位负责归集并按规定补缴到位;因部门(单位)或管理机构挤占、挪用等形成的基金缺口,由责任单位负责弥补。妥善处理原试点工作完成后,结余基金应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的具体办法按川人社办发〔2017〕996号文件执行。

对于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参加工作、在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和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对比,保低限高,即:新标准(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标准的,按老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标准。

新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职业年金按职业年金办法计算;老标准计算公式为:

四川中人政策具体实施方法_兼职服务_跑腿代办

A: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参保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规定,根据参保人员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等级)等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参保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计发比例如下:

四川中人政策具体实施方法_兼职服务_跑腿代办

Gn-1:第n-1年的工资增长率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执行。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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