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比如四川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例如: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本省实行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按年龄段分档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
对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具体发放范围和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