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误区大家了解吗,下面是关于劳动关系“新误区”,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误区1: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碍事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误区2:抵押劳动者钱物迟早会归还的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误区3:新员工试用期普遍是三个月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约定试用期,由没有特殊约定,法定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时效确定的,签订劳动合同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两年的为两个月,签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才是三个月,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按法律规定不适用《劳动法》的特殊行业除外)。
误区4:没有上工,就没有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误区5:休了年假就没有全勤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不得以此为由扣减假期工资和奖金。
误会6:业绩考核不合格就可直接解雇
业绩考核不合格,属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雇。(注意,司法判例中一般提前30天通知即可支持解除)
误区7:怀孕了,就要被解雇失业了
对孕期、产期、哺乳期职工不仅不得解雇,还不能降低劳动报酬,如在此期间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上述情形消失。
误区8:公司都亏损了,员工也就没工资了
不管公司经营盈利与亏损,都不能抵抗员工劳动报酬的支付,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