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北京:2019年11月1日起全天禁行国三柴油货车;杭州:杭州城区禁行国三柴油货车;苏州:苏州国三货车全天禁入古城区;东莞:东莞全市将限行国三及以下货车。
各地国三货车新规定
北京 :2019年11月1日起全天禁行国三柴油货车
杭州 :杭州城区禁行国三柴油货车 >>查看详情
苏州 :苏州国三货车全天禁入古城区
东莞 :东莞全市将限行国三及以下货车 >>查看详情
【北京】
2018年12月1日起国三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全天全市域禁行
对三类车辆设置过渡期至2019年10月31日
自2018年12月1日起,全天禁止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本市号牌的国三柴油货车、为本市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的外埠国三柴油货车、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外埠国三柴油货车等三类车辆,继续执行2017年《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管局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京交发〔2017〕179号)规定的过渡期政策,并将过渡期延长至2019年10月31日。在过渡期内,经有关部门确认为本市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的外埠国三柴油货车、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外埠国三柴油货车,全天可以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外道路行驶,每天0时至6时可以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为本市运输生产生活物资的外埠国三柴油货车进入六环路(含)以内道路行驶须办理进京通行证件;本市国三柴油货车继续执行现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自2019年11月1日起,全天禁止所有国三柴油货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
来源: 《关于对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载货汽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的通告》
【杭州】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
载货柴油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杭政函〔2019〕40号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优化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和《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通行载货柴油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三)及未达到国三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包括低速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等)。
军队、武警车辆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不受通行限制。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分两个阶段实施通行管理措施。
第一阶段:自2019年5月5日起,从早4:00—晚24:00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虎跑路—满觉陇路—五老峰隧道—吉庆山隧道—梅灵北路—九里松隧道—灵溪南路—灵溪隧道—西溪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古墩路构成的围合区域内所有道路以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不含留祥路、石祥路、石桥路、秋涛路、复兴路、老复兴路、紫金港路、文一西路和古墩路)。
第二阶段:2019年10月8日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以下范围内通行:绕城高速公路围合区域内(不含绕城高速)所有道路及高架(含匝道以及附属桥梁、隧道)。
三、其他规定
上述各类车辆应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禁令标志的指示行驶,服从交警指挥,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开禁行区域。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通行”的规定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19年5月5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交通管理措施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
【苏州】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苏府通〔2019〕2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提升空气质量,有效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规定,决定对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列入高排放机动车范围。
“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和低于国Ⅲ标准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
二、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古城区范围内通行。
“古城区”是指护城河以内区域。
三、每日7:00~20:00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在苏虹路、星华街、独墅湖大道、星塘街、东方大道、通达路、通湖路、尹丰路、东进路、东吴南路、吴中大道、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城北西路、苏虞张公路、阳澄湖西路、永方路、太阳路、G524、星杭街闭合的区域内(不含闭合区域外沿的上述道路和闭合区域内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通行。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告规定的限行区域设置交通标志,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标志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上述限制通行区域设置高排放机动车自动识别系统。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违反禁令标志予以处罚。
六、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通告设定本区域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实施方案。
七、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5日
【东莞】
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是蓝天保卫战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对淘汰国III及以下柴油车辆设置了时间表。
2019年年底前,完成绿色物流片区试点建设。2020年1月1日起绿色物流片区内全天禁止柴油货车行驶。优化城市公路货运站场布局,排查并逐步清退城市中心区内的公路货运站场和商品批发市场,引导货运站场向城市外围地区发展。完善与货运站场能力匹配的集疏运公路系统建设,减少货运车辆进入城市中心区行驶。
加快淘汰国Ⅲ及以下柴油车。2019年10月底前,出台实施全市国III及以下柴油车限行政策。核心控制区内,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核心控制区外的区域,由属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采取区域限行、加强监管、鼓励退出等综合性措施,推动淘汰国III及以下柴油车淘汰报废,大幅压减国III及以下柴油车在东莞路面存量。
加大对“中型以上柴油货车”的限行力度。2019年10月底前扩大限行区域至城市核心控制区。按“宣传倡议、引导鼓励”逐步过渡的原则,推动新增的重型柴油车逐步选用壁流式结构颗粒物捕集器(DPF)的车型。
【南京】
关于南京市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浙江】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为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办公厅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须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或严于《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
四、凡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在2019年9月30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五、各地要加强机动车国六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引导销售企业合理采购,促进汽车消费,确保市场平稳有序;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经信部门配合提供新生产机动车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六、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要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机动车销售企业要提前组织安排采购和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七、省内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不受本通告限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