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提取情况的职工携带与情况相关的材料(不同情况会有不同材料,例如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即可。
办理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重大疾病;
10、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1、40、50计划;
12、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3、死亡支取.
办理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且房屋使用功能为自住住宅)的,应当提供市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和首付款收据或发票,购房时间以买卖契约登记时间为准;
2、购买二手房(含开发单位转为自管产的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房地产买卖契约》,购房时间以交纳契税时间为准;
3、购买公有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收据)、《公有住房买卖契约》、经房改部门审批的《公有住房出售测算表》,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4、在单位参加集资建房的,先由单位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部门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的批准文件、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该集资建房项目分配方案的批准文件和参加集资建房职工花名册,经管理中心核准后,职工应当提供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购房时间以购房契约签订时间为准;
5、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6、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翻建住房职工提供)、《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建房时间以《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发布时间为准;
7、在国有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8、在集体土地上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修房时间以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签署时间为准。
(二)离休、退休的;
职工离休、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退(离)休证;不能提供退(离)休证的,应当提供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有效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职工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相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或者《残疾人证》。
(四)出境定居的;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定居国出具的定居证明。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原件
2、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
3、购房合同原件
4、单位出具的支取申请书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如贷款证明只有夫妻一方姓名,支取配偶公积金时,还需提供结婚证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职工支付超过家庭收入10%房租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于当年十二月份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1、租住单位或房管部门公房的,应当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契约》、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和户口簿;
2、租住私房的,应当提供与出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职工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当年全部租金发票、结婚证、户口簿和无房证明。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或在外地就业的劳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不能提供户口迁移证或者外地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八)在校研究生住在学校宿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学校出具的当年住宿费发票或收据
2、婚姻状况证明和学生证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重大疾病
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病人的医保卡、当年医保中心医药费专用发票与职工身份关系证明,每年办理一次
(十)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保待遇证明或者市总工会提供的特困职工证书、身份证、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十一)4050计划——失业满两年
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就业登记证》和《提取声明》
(十二)遇到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提供情况说明以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十三)死亡支取
公证书—就公积金继承事项进行专门公证;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单位开具的支取申请书;公证书上裁决的所有继承人必须到场并携带各自的身份证
(继承人中若有不能到场的,委托代办事项需另行公证,办理时要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十四)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内容请看 http://glj.jiangsu.gov.cn/art/2015/4/29/art_2950_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