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请长病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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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我接到绩效考核组Lisa的电话。

“雷,你好。你看看,新招的人名单里面有没有一个叫宋×的。”

“我看看喔……找到了,有这个人的,在市场开发部做经理助理。”

“对,就是他。”

“怎么了?”

“这个人请了3个月的长病假,你知道吗?”

“3个月的病假,这么长?”

“是啊,所以我们才头痛啊,来问问你们这边的情况。你再帮我看看,他的试用期是多长的。我这边看到的信息是2个月。”

“2个月?这不太可能吧,是不是你那边记错了?他是行政部的,行政部的人,这次统一签的都是3年的合同,应该有6个月试用期。”

“所以我才奇怪。行政部其他人的确都是6个月,唯独他,文件上面写着2个月。所以我才来跟你核实一下。”

我仔细看了那份名单。果然这个宋×,在试用期一栏,真的写的是2个月。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啊?我一下子被搞糊涂了。

“你听我说,事情是这个样子的。

“这批新员工进来,我们按照正常的操作流程,要对他们进行试用期的考核。

“根据我们公司最新的试用期考核规定,每两周,我们要向新员工的上级主管了解他的工作情况。每个月月底,要对他们进行一次考核评分。对于6个月试用期的员工,还要在3个月时做个中期考评总结。

“一般情况,到了这个中期考评的时候,就基本上能看出来这个员工有没有能力,适不适合做这份工作。到了后3个月,则主要是帮助考核合适的员工,调动他的一个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如果有员工前3个月的考核结果一般,没突出表现,但上级主管又觉得可以再观察一下的,那么我们就放到后面的3个月再来集中考评一下。

“整个过程是6个月的时间。6个月快到了,我们就要做最后的转正考核了。新员工能不能正式成为公司的一员,就要看这最后的考评结果了。

“这个考核规定是不错,我们现在执行下来,各部门反馈的效果也都挺好的。

“但是现在出了宋×这个情况,这个考核还怎么进行啊?本来试用期就短,2个月时间要看出他适不适合继续留下来工作,就已经很难操作了。他再请个上3个月病假,这试用期就过了,还怎么考核,怎么决定是不是给他转正啊。”

“所以我又到Lisa那里去跑了一趟,问问她有没有什么其他变通的办法。但是她说这个宋×进来连一个月都没有,根本来不及考核。看来,绩效考核这块是行不通了,只有在试用期的长短上找找突破口了。”

“你的意思是……”

“像这种情况,应该属于特殊情况吧。现在不是我们不对他进行考核,而是他不来上班,我们没有办法考核。可不可以把试用期时间延长,延到他病假结束?”

“这个肯定不行。”

“这么特殊的情况也不行?要是他本人愿意呢?”

“那也不行,太有风险了。万一他要是说我们约定两次试用期怎么办?”

……

我们两个沉默了。我不知道该怎么回复Lisa。

“有了!”John突然说道。

“我记得上海的法律规定里面,有提到中止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间的中。意思就是说公司跟员工协商中断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过一段时间后再恢复,继续履行。我们为什么不试试这个方法呢?”

“中止劳动合同?我怎么从来没听说过?你确定这个合法吗?”

“我记得很清楚,法律依据是《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

“这样可行吗?”我多少还是有点怀疑。

“跟他谈嘛,谈得通,大家就签个中止协议嘛。我觉得没问题。”

跟Tina谈了我们的想法,她也觉得值得一试。再说,本来就是跟员工去协商,我们也不是直接就这么单方面中止了。

第二天,我们去了宋×的家。一来是探望他,二来是跟他谈劳动合同的中止问题。

相当顺利,他答应了。他还说自己给公司带来了麻烦,很过意不去。

一直以来,我都认为员工管理难。这件事情大大改变了我的看法。

●试用期内,员工请时间较长的病假,导致公司无法做正常的试用期考核,此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处理,目前是一个法律空白。

有关该问题建议公司可以参考地方法规中的“劳动合同协商中止”来处理。病假期间协议为劳动合同暂时中止期间,待病假结束,劳动合同期和试用期均按原先协议恢复履行,中止期间不计入试用期,也不计入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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