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北京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北京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拓展内容:
北京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境内自然人
1.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相应身份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台湾地区自然人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外籍自然人
1.其所在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境内营利法人
1.身份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境内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身份登记证明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境内特别法人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明或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境内非法人组织
1.营业执照或身份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有关部门转递或确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1.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原件
三、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原件;抵押权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抵押人等当事人单方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证实抵押权已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四、在京中央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登记申请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