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医疗机构办理: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省医保两定交流平台维护相关基础信息,并上传相关最新证照原件图片,由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后台审核。零售药店办理: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省医保两定交流平台维护相关基础信息,并上传相关证照原件图片,由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后台审核等。
(一)网上办理(医保专网)
1.医疗机构。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称、执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医保负责人、联系电话、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床位数、是否医养结合、证照编号、开户银行行号等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省医保两定交流平台维护相关基础信息,并上传相关最新证照原件图片,由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后台审核。
2.零售药店。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医保负责人、联系电话、证照编号、开户银行行号等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登录省医保两定交流平台维护相关基础信息,并上传相关最新证照原件图片,由事务中心工作人员在后台审核。
(二)现场办理
1.银行账户信息。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用于省医保结算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事务中心医疗服务室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四川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银行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
②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银行打印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复印件须加盖医药机构公章。
2.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有开展住院业务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级别、诊疗科目、主要医疗设备设施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事务中心医疗服务室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卫生行政部门批复的医疗机构级别证明文件(变更医疗机构级别需提供);
②卫生行政部门批复的诊疗科目变更材料(变更诊疗科目需提供);
③新购入的主要医疗设备设施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科室、相关诊疗项目)、购买合同(中标书)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使用说明书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变更主要医疗设备设施需提供);
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将准备好的变更申请材料提交至事务中心医疗服务室,工作人员对变更内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事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中对需变更的事项进行变更并登记备案。
办理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永兴巷15号3号楼3304室四川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医疗服务室。
电话:028-86523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