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入户基本材料: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需提供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落户地址相应资料等。
珠海收养落户办理材料
1、入户基本资料
(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无需提交复印件。户口簿中已明确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只收取相应的户口簿复印件)
(1)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需提供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4)落户地址相应资料(详见第二点)
2、落户地址相应资料
(资料中的有关证件由拟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原件后视情收取原件或复印件)
按照《办法》及其细则的规定,落户地址按照本市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人才公共户的先后次序登记;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市民,办理户口登记业务时,应先将户口登记在自有房产处才能办理其他登记业务。相应资料如下:
(1)落户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除与配偶、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的自有房产外,与其他人员共有的,必须所有共有人到派出所签订协议或到公证机关办理公正:同意现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该自有房产内,并提供相关业主的居民身份证;
(2)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
(3)落户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的,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
(4)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