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地铁3号线小鸡村站首末班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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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首班车时间:6:40:44(往平良立交站),6:53:56(往科园大道站);末班车时间:23:18:16(往平良立交站),23:30:05(往科园大道站)。

 南宁地铁3号线小鸡村站

首班车时间:6:40:44(往平良立交站),6:53:56(往科园大道站);

末班车时间:23:18:16(往平良立交站),23:30:05(往科园大道站)。

 拓展: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符合试运营条件擅自投入试运营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监测方案、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方案、报告抄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实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城市轨道交通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运行调整方案报送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城市轨 道交通运行情况报告及运行指标统计数据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全程票价收取票款;冒用他人优惠乘车乘车的,由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单位处全程票价五倍的罚款;持伪造的优惠乘车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四项至第六项行为的,可拒绝其乘车;已乘车的,责令下车,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七项至第九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种植影响行车安全和瞭望的树木的,由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代履行,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商场、宾馆等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时段擅自关闭与城市轨道交通结合使用的通道、出入口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经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其他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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