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应在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建设及竣工验收。供电、供水部门在农房建设开工前凭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安装临时水电设施,在农房建设完工后凭农房建设验收意见文件安装正式水电设施。
申请人应在农房建设 批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3年内完成建设及竣工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内容进行施工。1年内未开工的,申请人须按程序重新提出建房书面申请;3年内未竣工的,或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批准内容进行变更的,须向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办理相关延期或变更手续。
供电、供水部门在农房建设开工前凭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安装临时水电设施,在农房建设完工后凭农房建设验收意见文件安装正式水电设施。
农房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凭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农房建设批准文件、农房建设验收意见文件等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