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招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有的用人单位会用到一些残疾人。但是关于残疾人用工方面却让很多企业头疼,毕竟他们由于先天或者后天因素身体会存在某些不如意的地方,在工作中也会受到影响,如果其工作出现失误企业该怎么办?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关于残疾人用工的。
案例分析:
老刘是一名双目失明的残疾人,自学人体按摩。2007年1月获知某中医院对外招聘合同制按摩员,招聘条件是“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自认为可以胜任便去应聘。一周后,中医院通知老刘被录取,并与老刘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岗位是按摩员。由于老刘之前没有受过正规的中医教育,自学的按摩知识较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不够,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困难,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诉。对此,老刘专门找到医院主管领导,表态一定会加倍努力扭转这种局面。没想到,2007年3月22日,也就是在工作了两个半月的时候,单位向老刘下发了解除通知书,理由是“老刘在试用期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对此,老刘认为中医院的做法是违法的,同时违背了国家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障原则,所以特向贵刊求助,不知如何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专家解惑:
首先,单位与您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且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此点在程序方面是合法的。
其次,单位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时,公布了所招聘岗位(按摩员)的具体录用条件——“懂得中医学按摩、能通过按摩为病人治病”。这使得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有了试用期被解除的可能。对照老刘的情况,“多次受到病人的投诉”是否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要看病人投诉的内容是什么——如果病人就老刘“为病人治病不当”本身进行投诉,基本可以认定老刘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如果病人投诉的内容与专业技能无关,如态度不好,对病人有不当行为等,就无关“是否符合录用条件”问题,而是属于“是否违纪”范畴,因为从中医院的招录条件中没有看到有关对按摩员职业精神的相关要求。至于单位从违纪的角度能否处理员工,要看单位规章制度是否对单位员工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过具体界定,以及老刘的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规章制度中所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如果属实,单位便可以以员工“严重违纪”为由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注:在这种情况下,何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受试用期的限制)。对此,老刘需要对照自己的情况先加以判断再具体分析。
再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权利,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等。但是,虽然残疾人在就业前或就业后应得到平等乃至特殊待遇,但同样也受劳动法的调整,《残疾人保障法》同样规定“残疾人需要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因此,如果出现残疾人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用人单位也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的,企业在招聘过程中会使用残疾人,但也需要其符合用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