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青岛市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可以通过青岛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通知可知,详细请看文章内容。
青岛人才引进落户新政策
政策名称:青岛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制发机关:青岛市公安局
编号:青公通字〔2018〕49号
发布日期:201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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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公安局印发《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迁入城区条件及办理程序
第七条 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可以按照本章相关规定办理迁入城区。
落户实施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
第一节 人才引进落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三)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者硕士学位,或者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者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
(四)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的人员。
符合上述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第九条 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应当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一)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者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人员;
(四)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后且在青岛市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
符合上述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之一的人员,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分局申报: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
(四)合法固定住所凭证或者单位集体户接收函或者人才集体户接收函。
第十条引进我市“高精尖缺”重点人才、纳入全市紧缺人才目录的急需人才及新兴、高新产业特需人才,不符合第八条、第九条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应当由引进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公安机关凭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体育特殊专业人才,由引进部门向市公安局申请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市及各区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人才集体户。公安分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的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在市或者区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单位为中央、省驻青及市直单位的,在市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其他单位的,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人员,有合法租赁房屋或者落实就业单位的,在区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无合法租赁房屋且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在市人才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除提供上述相关材料外,应当提供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合法固定住所凭证、亲属关系凭证、达到法定婚龄未婚子女的未婚声明。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办理准迁手续后,凭下列材料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一)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一张近期一寸彩色白底正面标准照片。
其中,省外人员应当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