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动产婚姻登记注意事项

南京不动产婚姻登记注意事项_兼职服务_搬家服务

【导语】:南京市不动产与婚姻关系相关的转移登记注意事项为: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汉字译本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等。

 南京市不动产与婚姻关系相关的转移登记注意事项

如有特殊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补充相关材料。

 备注

 一、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军官证、士官证等;居民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

 二、代理

1、自然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个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3、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4、境外申请人处分不动产且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的公证书应当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地区形成的公证书应当由江苏省公证协会确认;外国公证文书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应当经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5、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三、其他事项

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翻译成汉字译本,汉字译本的真实性由当事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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