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经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后制证,制证完成后,窗口送达或快递到付。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二)经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后制证。
(三)制证完成后,窗口送达或快递到付。
受理条件: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户籍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