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申请人和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落户地《居民户口簿》;《天津市居住证》;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房屋产权证明;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1、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
3、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4、《天津市居住证》;
5、能够证明申请人全部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个人档案、《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户主同意落户声明;
8、能够证实房主与落户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够系统查询的免予提交)。
具有以下特殊情形的:
1、申请落户人员子女中有符合国家规定家属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或者已出国定居注销户口的,不受子女户口均在我市的限制。提供《军官证》或者《出国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2、符合投靠子女落户条件的,既可以向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也可以向子女一方户籍所在地申报。
3、外省市投靠子女落户可单独办理,不要求夫妻同时申报。
受理单位
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人口服务大厅(市内六区)
咨询电话
233947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