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东莞入户条件最新政策是指《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放宽外来务工人员落户限制,以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且办理居住证满5年为入户条件等。
《 东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以及《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7〕109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户籍迁移堡垒,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努力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切实提高我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缩少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十三五”期间,全市努力实现50万左右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92%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拓宽落户通道
(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在我市落户的重点群体包括以下八类:1.农村学生在我市大中专院校就读将户口迁入学校的人口;2.农村青年参军退伍、转业后升学将户口迁入的人口;3.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的人口;4.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5.新生代农民工;6.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7.技术工人;8.留学归国人员。其中第1至第5类重点群体,属放宽限制群体,要制定更加宽松的政策措施;第6至第8类重点群体,属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群体,要坚决取消相关限制条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局参与)
(二)调整完善落户政策。优先解决非户籍人口存量问题,按照国务院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取消我市积分制入户政策;进一步放宽外来务工人员落户限制,以在我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且办理居住证满5年为入户条件,实施稳定就业居住入户,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市公安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局参与)
(三)推动户籍信息化服务管理。结合“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升级现有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市户籍审核流程,采取信息化手段,实现户政业务网上办理和户籍档案电子化管理。(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配套机制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十三五”期间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在充分考虑向我市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的基础上,对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市财政局牵头)
(五)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用地计划指标。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参与)
(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参与)
(七)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深化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成员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八)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探索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九)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按国家和省规定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参与)
(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参与)
(十一)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完善省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配合加快实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省级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
(十二)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省的有关要求,加快制定实施具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要根据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联系,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各项配套政策应尽快出台实施。(市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健全落户统计体系。根据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加快建立健全人口统计体系,准确快捷反映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参与)
(十五)加强督查评估。省政府将对各地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其中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