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且单位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等条件人员准备身份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等材料前往南宁区直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接着办理房产抵押后,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而银行发放商业贷款。
申请贷款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须正常连续汇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当前缴存状态为正常且单位至少缴存至贷款申请日之前3个月内。
(二)所购房屋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购买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支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同意用所购住房进行抵押。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在南宁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四)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未付清房款并经出售方同意的,申请时间可延长一年。
(五)职工个人及家庭不得以拥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原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拆迁回建住房除外)。借款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结清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指申请人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南宁市所辖城区内拥有的住房套数。
申请材料:
注意事项:
(一)请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
(二)请于办理业务前预先选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银行,并准备该行的个人还款账号。
(三)手写资料必须使用钢笔或水性笔填写,字迹清晰易辨。申请材料中如有公证文书,需提供原件3份。
(四)产权共有人未满18周岁且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核验。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不能通过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信息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核验。
(六)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夫妻双方及产权共有人均须到场面谈面签。
(七)未尽事宜以《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准,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新政策为准。
申请流程: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咨询电话:
(一)办公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咨询电话:0771-12329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