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人才落户买房政策

南昌人才落户买房政策_兼职服务_网络钟点工

【导语】:经认定的A、B、C、D类人才以及在昌省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相对应层次人才,享受南昌市户籍人口购房政策。中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青年人才,“零门槛”落户后购房。

 南昌市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购房政策

第二条经认定的A、B、C、D类人才以及在昌省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相对应层次人才,享受南昌市户籍人口购房政策。

第三条中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青年人才,“零门槛”落户后购房。

第三章  购房补贴政策

第四条A类人才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按300平方米标准给予全额购房补贴。

第五条B、C类人才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购房款50%、最高分别200万元、100万元购房补贴。

第六条新引进培育的高级技师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6万元购房补贴。

第七条毕业五年内,在工业园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购房补贴。

第八条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的人才来昌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分层次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购房补贴。

第九条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等材料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政策的条件要求,以相关部门实施意见为准。

第四章  购房流程

第十条在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流程

(一)购房申请。经认定的A、B、C、D类人才以及在昌省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相对应层次人才,提交身份证和人才认定证明(人才一卡通)等材料向开发企业申请购房;中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青年人才,提交身份证和在昌落户等材料向开发企业申请购房。

开发企业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对符合购房条件的,在商品房网签系统录入购房人相关信息,并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A、B、C类人才可不预交定金、首付等购房款,购房人第一次领取到购房补贴后7天内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二)合同备案

1、提交材料。开发企业提交已核验的购房材料复印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向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2、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机构结合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A、B、C类人才可不提供首付款进账单。

第十一条在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的流程

(一)购房申请。经认定的A、B、C、D类人才以及在昌省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相对应层次人才,提交身份证和人才认定证明(人才一卡通)等材料,与卖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区域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机构申请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中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取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青年人才,提交身份证和在昌落户等材料,与卖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区域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机构申请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

市区除经开区、湾里区在属地办理外,在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高新区购买存量住房的,向南昌市房管局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机构提交材料。

(二)合同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机构结合申请材料对购房人资格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存量房网签系统录入买卖双方相关信息,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三)办理不动产权证。买卖双方按不动产登记要求,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

第五章  申请购房补贴流程

第十二条购房人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按下列程序操作:

(一)申请。购房人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新建商品住房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凭不动产证)等材料,A、B、C类人才购房人向市本级、其他类型人才购房人向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才服务机构申请领取购房补贴。

(二)审查。人才服务机构将拟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名单通过“南昌人才网”掌上App推送给各房管部门,各房管部门(市区和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安义县的房管部门;职能发生调整的,由新职能单位认定)2日内对申请人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情况认定,通过“南昌人才网”掌上App反馈给人才服务机构。

人才服务机构综合申请材料和首次购房认定情况,对所能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进行认定。

(三)公示。人才服务机构将认定结果及时通过“南昌人才网”掌上App“购房及购房补贴栏”公示5个工作日。

(四)发放补贴。公示无异议的,由人才服务机构将购房补贴款拨付至《南昌市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中明确的账户,并将购房补贴拨付结果通过“南昌人才网”掌上App“购房及购房补贴栏”反馈给财政部门和相应合同备案机构。购房补贴由市、县区(开发区、新区)按1:1的比例分担,A、B、C类人才购房补贴由市财政一次性先行全额拨付,县区年终再向市财政返还50%,其他类型人才购房补贴由县区一次性先行全额拨付,市财政年终再向县区拨付50%。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在昌首次购买商品住房,是指以人才个人为单位,除申报购房补贴商品住房外,在发放补贴所在地(含市区、南昌县、新建区、进贤县、安义县)无自有住房。在南昌市只享受一次。

第十四条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款以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房价为准。对购买存量住房的,购房款以税务部门的计税价格为准。所有享受购房补贴的住房须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

第十五条购买商品住房已领补贴后需要退房的,必须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方能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南昌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与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同步实施。购房和购房补贴分别由市房管局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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