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社区公共服务站受理申请;||审核、办证。社区公共服务站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及时补办。||注:若原办理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站经区划调整后不再存在,则由并入地受理补办申请。
补办独生子女证
㈠办理条件
(1)夫妻只有一个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且于2016年7月31日前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且于2016年7月31日前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3)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且于2016年7月31日前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4)在201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独生子女父亲或者母亲,且于2016年7月31日前单独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持有人,若出现证件遗失、丢失等情况,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光荣证》。 2016年7月31日之后,仍可以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2016年7月31日后,不再受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首次办理申请。
㈡办理材料
(1)申请人曾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明材料(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或个人工资表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证明材料,或独生子女双全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后单方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证明材料。
(3)夫妻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㈢办理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请。申请人到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站/计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社区公共服务站/计生办受理申请。
第二步:审核、办证。社区公共服务站/计生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及时补办。
备注:若原办理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站/计生办经区划调整后不再存在,则由并入地受理补办或换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