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海口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海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住院、大病保险、生育医疗等保险待遇。省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我省基金运行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及支付标准。
参保城乡居民就医时,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住院治疗的,甲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须先自付10%再按规定报销;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治疗的,甲、乙类药品直接按规定报销,乙类药品个人无须自付10%。
数据来源: 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