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积分入户标准

深圳积分入户标准_兼职服务_跑腿代办

【导语】: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政策及业务指南汇编》深圳积分入户主要分为六种,即个人素质(文化程度及技术技能水平;技能竞赛;发明创造);纳税情况(最近三个年度内在我市累计缴纳,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纳税等);参保情况(深圳市参保情况);年龄情况(18-35周岁:5分等);奖励加分以及减分情况。

    一、个人素质:  

    (一)文化程度及技术技能水平  

1、第一类:100分

(1)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2)专项职业能力一级( 紧缺类)。

2、第二类:90分

(1)非全日制的本科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技师(紧缺类);(3)专项职业能力二级( 紧缺类)。

3、第三类:80分

(1)非全日制的本科学历;(2)大专学历并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能职业资格(紧缺类)。

4、第四类:70分

(1)全日制大专学历;(2)高级技能(紧缺类);(3)专项职业能力三级( 紧缺类)。

5、第五类:60分

非全日制的大专学历。

6、第六类:40分

(1)中级技能(紧缺类);(2)专项职业能力四级(紧缺类)。

7、实施说明:

(1) 由申请人提供学历和技术技能水平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

(2)本市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不超过4年并具有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 另加30分。

(3)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我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方可积分。

(4)非在我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必须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5)以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积分的,需在取得证书(在我市参加考试取得的证书以发证时间为准,非在我市参加考试的证书以通过综合水平测试时间为准)后在我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方可积分。

(6)本项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100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计分,不累积。

(7)“以上”包括本数。

8、备注:

(1)全日制本科学历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全日制大专学历指: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深圳市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并具有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分别为: 高、中、初级,其中初级包括助理级和员级。

(3)技能职业资格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级,分别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初级技能。技能职业资格(紧缺类)见附件1《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2017年)》。

(4)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指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新职业新工种专项能力考核所取得的证书, 分为一、二、三、四、五级。专项职业能力(紧缺类)见附件1《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2017 年)》。

(5)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的积分和学历要求参照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具体目录和对应等级见《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

    (二)技能竞赛  

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1、分值指标:

(1)省级一等奖50分;

(2)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类一等奖40分;

(3)省级三等奖、市级一类二等奖、市级二类一等奖30分;

(4)市级一类三等奖、市级二类二等奖20分;

(5)市级二类三等奖10分。

 2、实施说明:

由本人提供荣誉证书,经验证后得分。近五年内有效,不累积。近五年指2013年-2017 年。

 3、备注:

2016年之前取得的奖项等次中的市级相当于现市级一类,区级相当于现市级二类。

    (三)发明创造  

 1、发明专利

每获得1项积5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50/(人数+1) 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 即得分再“乘以2”。可累积。

 2、实用新型专利

获得1项积10分。多人共有专利的,发明人所得分数按10/(人数+1) 计算,如为第一专利人的,加计一份平均分, 即得分再“乘以2”。不可累积。

 3、实施说明

1.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经验证后得分。最高不超过50分。

2.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

3. 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

    二、纳税情况(最近3个年度内在我市累计缴纳)  

    (一)个人所得税,仅限以下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及劳务报酬所得。

(1)指标分值

a、24万元以上:100分   b 、20.2-24万元:90分   c 、15.7-20.2万元:80分

d、11.2-15.7万元:70分     e、9.4-11.2万元:60分  f、7.6-9.4万元:50分

    2、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纳税  

(1)指标:150万以上

(2)指标分值:150万元积50分,每增加30万元积10分,以30 万元整倍数计分,最高100分。

    3、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 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  

(1)指标:30万以上

(2)指标分值:30万元积50分,每增加6万元积10分,以6万元的整倍数计分, 最高100分。

    4、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纳税  

(1)指标:15万以上

(2)指标分值:15万元积50分,每增加3万元积10分,以3万元的整倍数计分, 最高100分。

 5、实施说明:

1.由本人提供纳税证明及与申请事由相适应身份资格的相关证明。(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2.只能任选其中一类进行积分,不叠加计分。

 6、备注:

1.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每年均有完税记录(以申报日期/入库日期为准),但最近3个年度内累计纳税达到24万以上的除外。

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积分的,须在最近3个年度内及申请时均具备与申请积分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同时具备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合伙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资格的,只能以一家企业的身份资格积分,不叠加计分。

3. 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不予计算。

4. 以个人所得税积分的,纳税额计算以“税款所属时期”为准。以企业纳税积分的,纳税额计算以“税款缴纳时间”为准。

5.最近3个年度指2014-2016年。

    三、参保情况  

 深圳市参保情况

1、缴纳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年限:每满一年积3分。

2、缴纳深圳市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年限:每险种每满1年积1分

3、实施说明:

(1)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其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社会保险的年限不予计算。

(2)少儿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4、备注:

参保情况总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四、年龄情况  

(一)实际年龄情况

1、18-35周岁:5分

2、35-40周岁:无加减分

3、40-45周岁:从40周岁起减分,每增长1岁减2分。

(二)实施说明:

以申请时实际年龄为准,上限不含本数,下限含本数。

    五、奖励加分:  

(一)申办类型

单位申办,最近在本单位连续缴纳工伤保险费2年以上:10分

(二)实施说明:

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直接从社会保险系统读取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年限不予计算。

    六、减分  

(一)不良诚信记录

个人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经查询深圳市人才引进系统,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每条扣40分。

(二)实施说明:

由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系统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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