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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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区域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已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申请家庭名下拥有汽车不得超过一辆,价值不得超过十万;||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

 宁波镇海区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有哪些条件

    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住房情况必须满足:申请人家庭在市区区域范围内(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下同)无房(含无自有住房、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申报日止,三年内出售、赠予、转让或被征收(拆迁)等自有住房的,原住房面积应计入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已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申请家庭名下拥有汽车不得超过一辆,价值不得超过十万(不含本数),车辆价格以保险机构确定的价值为准。

 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下同)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所在单位注册纳税在本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区级及以上各类荣誉称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含优秀农民工及相当于此类荣誉的,各类荣誉称号获得时间以2007年及以后有效);

2.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浙江省居住证》、连续在镇海区居住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区流管办认定,量化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具体分值由区流管办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以上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其住房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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