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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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符合条件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市农信社存折、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申请。咨询电话:0760-12345

 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奖励对象为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照以往政策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退休奖励加发5%退休金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待遇的人员,不再享受奖励和补助,尚未享受前述相关待遇的,按《中山市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

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细则,按《中山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中计育发字[200936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按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

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条 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中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指定代发单位。

第五条奖励金财政分担办法,除火炬开发区、五桂山街道办事处由镇(区)财政全额负担外,其余镇(区)由市、镇(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奖励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奖励对象户籍从市外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之月起,按我市的规定发放奖励金,但在原户籍地已享受过一次性奖励或补助的除外。

第七条 在享受奖励金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有再生育、收养子女等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情形的;

(二)户口迁到市外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第八条 奖励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市农信社存折、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声明书》。

第九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1.初审。村(社区)计生办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被退件的申请人可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复查;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镇(区)计生办。

2.审核。镇(区)计生办在收到村(社区)计生办的初审对象名单和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具意见,于每月5日前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市人口计生局对不待合条件或申请材料不全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被退件的申请人可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复查。镇(区)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3.确认。市人口计生局每月20日前对镇(区)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区)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将确认名单的《申请表》、《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返还给镇(区)计生办存档。

4.公示。村(社区)计生办把奖励对象名单报送至镇(区)计生办的同时,应在本村(社区)张榜公布5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计生办应报镇(区)计生办及市人口计生局,并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公布。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区)计生办报请市人口计生局取消奖励资格。

5. 告知。镇(区)计生办对经市人口计生局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6. 汇总。市人口计生局汇总各镇(区)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于每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

7. 经费下拨。市财政局在收到市人口计生局报来的汇总报表后,于每月30日前将市级负责的经费下拔到各镇(区)的财政专户中,由各镇(区)统筹发放。

8.支付。各镇(区)财政机构在收到市下拔的经费后,于次月5日前将市财政局下找及本级财政应负的经费一并划拔到委托发放的金融机构账户中,并把应发放的对象名单和金额等名细表报至委托发放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收到该款项后于次月10日前将有关的奖励金划按到个人帐户中,并把划拨后的清单送回给当地计生办和财政所。

第十条奖励金的补发奖励对象在2009年1月1日至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应享受的奖励金,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一次性补发,申请对象死亡的,补发从2009年1月1日起至死亡之日止的奖励金由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继承人代为申领,并补充提交有关身份关系证明。

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后退休已领取一次性奖励的对象,须将已领取的奖励金额折抵完每月发放的奖励金额后,才可领取每月奖励金;对象如不提出每月奖励金申请,视作自愿选择一次性奖励,放弃每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的变更

奖励对象因迁出、迁入、死亡、取消资格等变动的,村(社区)计生办应填写好《中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交更情泥登记表》(以下简称《交更登记表》)并报镇(区)计生办。镇(区)计生办于每月5日前将《交更登记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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