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具体时间是2018年3月17日,其中在3月13日的时候提出了此次意见,在3月17日时,做出表决。
取消时间: 2018年3月17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指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注:假期天数,各地区细则规定不同,以各地区为准。)
2、生育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