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至少须有一方当事人户口在本省辖区内;2、双方均无配偶,自愿结婚,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4、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证件丢失或超过有效期的,应当到公安部门补办证件。
办理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