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细则》是在总结龙华区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绩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完善龙华区垃圾分类工作的迫切需要和制度性保障。《细则》分为总则、单位激励措施、住宅区激励措施、家庭激励措施、个人激励措施、激励程序、附则等七章,二十三条。
龙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根据《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激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激励相关管理活动,激励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
第三条 本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采取通报表扬为主,资金补助为辅的方式。
第四条 对分类成效显著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给予激励,针对家庭、个人、住宅区、单位限定名额分别为645个、130个、40个,50个。
各街道家庭限定名额分配如下:观湖街道43个、民治街道381个、龙华街道120个、大浪街道47个、福城街道42个、观澜街道12个。
各街道个人限定名额分配如下:观湖街道20个、民治街道25个、龙华街道25个、大浪街道20个、福城街道20个、观澜街道20个。
各街道住宅区限定名额分配如下:观湖街道4个、民治街道15个、龙华街道13个、大浪街道4个、福城街道3个、观澜街道1个。
单位限定名额分配如下:教育局5个(学校名额)、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3个(区直机关单位)、观湖街道7个、民治街道7个、龙华街道7个、大浪街道7个、福城街道7个、观澜街道7个。
第五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激励补助资金557万元,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和实际情况评选结果分配至各相关单位。
第六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各街道根据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和实际情况,可适当扩大激励补助范围。扩大的激励补助范围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统一报区政府审定,因扩大激励补助范围而增加的资金,由区财政安排。
第七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情况和全区激励资金的总体绩效评价工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街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包括收集相关佐证材料和评审工作等。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对激励对象进行宣传报道和社会监督,鼓励相关部门安排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和积极个人代表出席演出、颁奖、音乐会、主题晚会等文体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区、街道主管部门应当公示激励对象的申报方式及具体流程。
第二章 单位激励措 施
第九条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学校(含幼儿园、中小学和高校)。
(三)社会组织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运、分类处理、回收利用、宣传教育以及公益活动等方面成效显著,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或者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奖项。
(四)农贸(批)市场和超市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
第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
(二)“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分别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不占用各街道积极个人名额),给予补助资金1000元/人。
(三)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单位”的学校可优先推荐申报参评“绿色学校”。
第三章 住宅区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住宅区,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为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激励对象。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按照10万元/1000户的标准补助,不足1000户的,每减少100户,补助资金减少5%,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100户,补助资金增加5%,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补助资金仅用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设施采购、宣传培训以及劳务补贴等方面。
生活垃圾分类绿色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优先申报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通过市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后获得绿色物业管理评价补助资金。
第四章 家庭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家庭,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准确分类投放垃圾每年累计不少于120天(以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的督导记录或智能投放设备的投放记录作为依据)。
(二)参与住宅区生活垃圾分类现场督导、入户走访或宣传等活动,每年累计不少于6次。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好家庭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2000元。
(二)优先推荐申报参评“深圳市文明家庭”和“深圳市最美家庭”。
第五章 个人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积极践行生活垃圾分类且成效显著的个人,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教师以及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其他人员,认定为“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督导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工作,全年督导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开展现场督导,表现突出。
(二)志愿者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工作,全年志愿服务时间不少于200小时(以志愿者管理系统记录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作为依据);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三)教师所在学校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在推动学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其他人员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主动践行生活垃圾分类,带动身边家庭或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积极个人获得以下激励:
(一)通报表扬并补助资金1000元。
(二)相关信息纳入市民文明诚信分采集目录。
第六章 激励程序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对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具备条件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应当主动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应当主动向教育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区直机关单位应当主动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街道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报送区主管部门,教育局负责对申报的学校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对象推荐报送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直机关单位进行审定;
(三)区主管部门负责对评选合格的对象进行复核;
(四)候选激励对象名单由区、街道主管部门负责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经公示的激励对象如无异议由区、街道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并实施激励。
第十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对各街道生活垃圾分类激励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街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上年度激励对象进行抽样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区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激励对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区、街道主管部门书面反映;区、街道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申报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由区主管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同时纳入深圳信用体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一个评选周期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本细则未正式实施前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评选,2019年11月1日起有申报意愿的单位、住宅区、家庭和个人自愿提出申请,2020年11月15日前完成第一个周期评选,往后以此类推。各街道各项激励名额每年根据我区实际由区主管部门进行更新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主管部门应当以本办法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辖区激励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龙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数据来源: http://www.szlhq.gov.cn/xxgk/zcfg/zcjd/qnzcjd/content/post_79660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