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补贴不同省市标准不同。
2017年9月20日,国家民政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 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 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指出:
凡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复员军人,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信息来源:国家民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http://www.mca.gov.cn/article/gk/wj/201710/2017101500619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