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按照石价[2013]135号文件执行,居民22元/m2,非居民31元/m2(天燃气锅炉33.9元/m2),多层扣减10%公摊(高层15%),如遇价格调整,按物价局新价格执行。符合空置房认定标准的可分户控制用户按规定缴纳20%热损费。
石家庄暖气费怎么算?
按照石价[2013]135号文件执行,居民22元/m2,非居民31元/m2(天燃气锅炉33.9元/m2),多层扣减10%公摊(高层15%),如遇价格调整,按物价局新价格执行。符合空置房认定标准的可分户控制用户按规定缴纳20%热损费。
拓展:《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
第十八条申请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二十一条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