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需满足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km/h等条件。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 电动自行车车速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电驱动功能行驶时,最高车速不超过最高设计车速,且不超过25km/h;
2)使用电助动功能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时,电动机不提供动力输出。
三、 电动自行车制动性能应当符合表1%定,在相应的制动距离内平稳安全地停住:
四、整车质量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五、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30min的脚踏骑行距离大于或等于5km;
b)两曲柄外侧面最大距离小于或等于300mm;
c)鞍座前端在水平方向位置不得超过中轴中心线。
六、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 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 mm;
c)后轮上方的衣架平坦部分最大宽度小于或等于175 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