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市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由用人单位和员工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深圳市现今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
一、一般规定
1、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2、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3、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4、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二、加班工资支付标准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1、安排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2、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3、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日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三)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三、假期工资支付标准
(一)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二)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或者工伤津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的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四、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一)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或者委员出席区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非因员工本人过错,用人单位部分或者整体停产、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停工员工在停工期间的工资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三)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四)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
(五)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六)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