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的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
自2017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就业地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的行政区域判断。在市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为就业地在城六区。
①自2017年1月1日起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居住地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积分,不足12个月的不积分。
②居住地转移前的住所可以是自有住所,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转移后的住所为自有住所的方可判断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