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受委托人×××之托,就以下事项做出说明。
委托人于2008年3月18日书面向贵公司提出离职,并于2008年4月18日正式离职。现在已是2008年4月28日,贵公司至今仍未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办理退工手续,致使我委托人无法重新就业,望贵公司见此函后速办理退工手续,否则我方将借助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律师事务所
“自己旷工不来上班,还发《律师函》过来。再有,作为他的顶头上司,他辞职当然要经过我同意。”
“老蒋啊,《律师函》里面说的没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可以提出辞职,提出后,不管公司批准还是不批准,员工都有权利离职的。只要书面提出后三十天就可以了,就是说到了第三十一天,提出辞职的员工就可以离开公司,不管公司对他的辞职行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
“他一开始口头提出离职,法律讲究‘口说无凭’,因为辞职报告以书面的为准。但是当员工提交了书面的辞职报告时,我们就要关注了。因为只要辞职书交上来,公司这里就没有决定权了,除非辞职报告上面写的是‘请公司批准’等相关内容,否则三十天后就可以离职。这时公司是十分被动的。
“所以说,他的《律师函》中说得一点也没错,他提出辞职已超过三十天,做完交接后自然就可以离职了。这个时候作为公司,应该及时出具退工单,并办理相关的退工手续。若公司没有出具退工单、办理退工手续的话,员工是有权要求我们依法办理的。如果造成他的损失,我们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老蒋,处理离职员工要及时跟我们沟通啊!”
老蒋有些不以为然,但是又不得不服,只得强把怒火压下。
回来的路上。
Tommy告诉我,“我们的一切操作都是以法律为底线,在合法的维度里做文章。遇到一个case,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去找出它的核心部分。然后根据经验进行处理,千万别被它的阵势给震慑住,慌了手脚。
“我们平时处理的主要就是员工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就因为其他部门经理的一句话,我们就要忙活半天。所以我们要跟各部门之间保持信息畅通。否则,还没等到我们接手就大势已定,我们也就无能为力了。像今天的事情,如果再晚几天,如果Dylan因为我们公司没及时为他办理退工手续而导致新的公司无法录用他,由于我们的原因给他造成损失,到时反而变成我们的不是了。 “我们现在抓紧给他办还来得及,但是退工单已经晚了,退工单应该是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当天出具的。”
“师父,员工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就能离职?”
“这个要看情况,不同情况不同处理。比如处于试用期中,员工只要提前三天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又比如公司和员工之间约定了服务期、脱密期,等等,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你可以自己去查一下,然后比较一下各种情况的不同。”
“如果员工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就离职的,那我们怎么办?”
“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时候,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员工的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
“对于那种上午提出离职,下午就走人的员工,又没有证据举证损失的时候,我们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处理了。我们可以把他的退工手续拖到最后一天办。即在员工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三十天后,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再在之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退工手续。因为我们一天不出具退工单,其他单位就不敢用他。这其实也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我们的利益。”
看到师父一下子把我眼前的复杂化为简单,崇拜之情油然而生。
●试用期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三天书面向公司提出;合同期内的员工辞职,应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如果存在着法定过错时,员工可以随时提出离职;对于涉密岗位的员工,和公司有约定脱密期的,必须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
●劳动者可以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自由辞职,不受企业的干涉,企业也没有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的权力。限制员工辞职,显然是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在新的立法背景下,用人单位留人的核心策略应从“法律契约留人”向“心理契约留人”转变。缩短人才培养周期,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开拓新的人才获取渠道,充分做好人才储备工作;架构更加合理、高效、灵活的薪酬结构与福利政策,保证薪资福利水平在行业内的一定竞争力;规划企业发展愿景,建设更加强大的企业文化,统一价值观;设计更加完善的员工职业生涯发展体系,为其提供较大的职业发展空间与成长机会,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
●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明确约定其离职交接的义务,并约定员工未依法辞职、交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如招聘费用、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规范用工,在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规章制度、劳动保护等方面避免违法,防止劳动者随时辞职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