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消息,对于跨境电商保税线下店以及跨境O2O模式的合法性,一直都争议颇多。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公布了广东、天津和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该政策明确,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这三个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其实,在全国各地多个贸易区内,保税进口线下展示店并不是罕见。据网了解,仅在今年“五一”长假内,广州南沙区及河南郑州市的保税区就新开业了两家跨境线下体验店。其中,广州南沙区的保税商品门店为国内跨境商品直购商城风信子的线下体验中心,采取的是商家入驻的形式。而郑州中大门保税直购体验中心,也利用线上下单商品邮递家中以及在一般贸易区现付现取的方式,给用户提供海淘商品。
除了在保税区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有部分企业也开始在市区繁华地段开设跨境O2O体验店:在线下展示,线上购买。
网了解到,今年1月23日,美悦优选在广州市珠江新城春商场的首家保税展示交易店刚试营业,随即引发消费者的热捧及行业的巨大争议(保税进驻核心商圈,现场即买即提,流程上是否符合保税进口的规范)。从1月27日开始,该店只保留保税商品的样品给客户体验,店员引导辅助顾客到网上下单,商品全部从广州保税区仓库发出。也就是说,门店不再提供现场提货的服务。
此外,在今年6月1日,继在福州、宁波、天津保税区开设线下店后,加拿大新永安集团旗下的跨境电商平台美市库(Americo)在北京开设了该市首家跨境O2O体验店。该店与此前美市库的线下店一样,采用仓储式超市的运营思维,具备了充当存货仓库、向消费者售卖一般贸易进口(已完税)商品以及展示跨境进口(未完税)商品三种功能。
据了解,业内人士关心的是,这次政策的改动是否会成为推动下一波跨境进口电商的新热潮。关于这个问题,网6月11日在上海举办的进口电商创业沙龙上,多位重磅嘉宾将分享自己的看法。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19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5]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五、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