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不高于按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额度时,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额度时,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
1.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之和)×35%×12个月×贷款期限;
2.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缴存时间系数详见下表:
注:(1) 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账户开户时间应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 满180天,按月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不含一次性补缴),且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 已参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 按实际汇缴(含按月补缴,不含一次性补缴)月数计算缴存时间, 确定对应缴存时间系数及贷款额度。
(3) 对于异地调入武汉市的职工,应由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将异地缴存的公积金全部转移至本地公积金账户。对通过全国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的异地转移缴存职工不需要出具正常缴存6个月及以上的缴存证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其缴存时间系数 (参数值统一设定为0.8) 及缴存余额倍数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否则,按武汉市新参缴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审核条件,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4) 对于6个月以内公积金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发生调整变动的, 按调整之前的 缴存基数、比例计算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