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时间

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时间_兼职服务_网络钟点工

【导语】: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拓展内容:  

 北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办理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一)境内自然人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相应身份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台湾地区自然人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华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外籍自然人

1.其所在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境内营利法人

1.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境内非营利法人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其他身份登记证明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八)境内特别法人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身份登记证明或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所依据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境内非法人组织

1.营业执照或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有关部门转递或确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境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或其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1.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需提供材料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1.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土地坐落发生变化的

1.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

1.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认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其他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情形,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

1.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用途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以有偿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及地价款缴清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以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交划拨用地批准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1.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1.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确认单原件1份

(七)共同共有与等额按份共有相互转换的

1.共有方式变更协议书或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五、军用土地申请登记的

1.全军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登记申请审核意见原件(土地权属证明)原件1份

2.其中军用土地范围内的住宅用地,还应提交军队有权管理部门批复的征地文件(划分售房区方案)、建设计划原件及复印件1份

六、以出让、国家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在京中央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提交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登记申请审核意见原件。

八、因国有企业改制导致名称变更的

1.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继续保留划拨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申请材料总要求:上述材料均需提交1份,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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