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社会保险法》第27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一、自2013年元月1日起,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享受本市统筹范围内医疗退休待遇的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为 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实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不低于15年。 本市统筹范围内,包括芜湖市本级及所属县、区。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已建立城镇职工养老或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享受医疗退休待遇的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其中:
(一)市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已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属单位职工,原市区国有、1978年底以前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老大集体”)、事业单位改制职工以及2004年6月1日前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国有及老大集体固定职工,从2013年7月1日起应按月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满足下列规定的,享受医疗退休待遇:
1、2013年7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批准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申报办理医疗退休待遇时,本市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由5年逐步过渡到15年,即在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申报办理医疗退休待遇时,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6年;在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申报办理医疗退休待遇时,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7年,依此类推。
2、2013年7月1日后未按月连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报办理医疗退休待遇时,应按申报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补缴,补缴后达到规定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享受医疗退休待遇,但补缴与已缴年限合并计算的累计实际缴费年限不高于15年。
(二)统筹范围外就业参保缴费的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职工以及市县之间转移接续的各类参保人员(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其医疗保险累计实际缴费满15年且在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可享受医疗退休待遇。
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经批准办理养老保险退休的人员,在2013年6月30日前申报办理医疗退休待遇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自2013年7月1日起,申报医疗退休待遇的各类参保人员累计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均以医疗退休待遇申报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补足后,享受医疗退休待遇。
四、对于申报办理医疗退休待遇的个体参保人员(含已在我市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一次性补足规定缴费年限有困难的,可以按月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待缴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医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