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最新婚姻法》以及《黑龙江人口与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最长25天法定婚假日,假期工资照发。
根据《黑龙江人口与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三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四十条 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三)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