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于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实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采取距离退休年龄的不同逐年递减的计发办法。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不足2-5年的,分别按照全额的60%、70%、80%、90%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20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8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5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3个月,九级伤残计发11个月,十级伤残计发9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计发基数:五级伤残计发18个月,六级伤残计发16个月,七级伤残计发13个月,八级伤残计发11个月,九级伤残计发9个月,十级伤残计发7个月。
前款所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是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前12个月个人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二十五条 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不足一年的,按照全额的30%支付;
(二)不足两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三)不足三年的,按照全额的70%支付;
(四)不足四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五)不足五年的,按照全额的90%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8〕62号) 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6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7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第117号令)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
(四)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符合转诊转院条件、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动车或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公共汽车、轻轨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33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五)职工以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务派遣公司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
职工在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限内发生工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与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和第117号令规定的待遇。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时本人可以提出与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第117号令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五级至十级伤残人员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按照第117号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职工发生工伤时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广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未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第117号令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和第117号令规定新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