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费比例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86号)文件的规定:单价在100至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80%计算基数;单价在1000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70%计算基数等。
根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费比例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86号)文件的规定:
一、医保基金支付的特殊医用材料按下列标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计算基数:
单价在100至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80%计算基数;
单价在1000至5000元(含5000元)的按70%计算基数;
单价在5000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按60%计算基数;
单价在1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50%计算基数;
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按40%计算基数。
二、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医疗费用,均不纳入我市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