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产前检查费。参保女职工在办理生育登记后,发生的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生产或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根据《成都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
规范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医疗费、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等待遇。生育保险待遇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两险合并实施后,女职工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工的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已为其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1.产前检查费。参保女职工在办理生育登记后,发生的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生产或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7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医疗费。参保女职工因分娩、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品等费用,按以下标准实行定额支付:
顺产2000元;难产(含剖宫产)3000元;生产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400元。
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术的增加10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500元。
3.生育津贴。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已办理生育登记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顺产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98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42天;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15天。
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用于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等待遇,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的,其差额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对财政供养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
4.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定额支付:宫内施行放置节育器157元;宫内施行取出节育器160元;施行输精管结扎术15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术510元;施行输卵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输精管结扎后复通的993元。计划生育流产按生育医疗费中终止妊娠的待遇标准支付。
5.男职工配偶生育医疗费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按规定不间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连续缴费不满12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男职工配偶按其他政策规定已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含产前检查费),但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总额的,其差额部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
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http://cdyb.chengdu.gov.cn/ylbzj/c128998/2019-12/31/content_e431e9003cfe483d88f2f1f465329e4e.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