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申请准入、使用限制、监督管理、附则五个章节,是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有序开展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管理工作而制定的。
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贯彻落实《杭州市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序开展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是指根据《意见》规定,政府按设定分类目录分期向符合申领条件的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3类人才发放货币补贴,以资助其通过购置市场房源解决住房问题的一项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第四条(适用范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含民营企业,下同)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职责分工)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负责购房补贴的资格审核及年审工作。
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及相关部门负责各类人才的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工作,区委人才办、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属用人单位各类人才的初步分类界定和资格认定工作。
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各类人才住房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市属用人单位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区住建局负责区属用人单位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
杭州经济开发区等开发区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资格审核工作参照区属单位实施,发放管理工作参照市属单位实施。
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市属、区属本行业用人单位人才的复审及协助年审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发改、金融、经信、农办、旅贸、城建、宣文、教育、国资等划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中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原则上归口发改委管理。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各区参照确定。
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初审及协助年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准入
第六条(准入条件)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除应属于《意见》中明确的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省级领军人才)、D类(市级领军人才)中的一类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以上或与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如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红卡”);
(三)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本办法出台前1年到申请之日期间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包括安家补助)。
第七条(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相关住房优惠政策是指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享受过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批地建房等按政府优惠购(建)住房,以及高校等事业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
第八条(补贴标准)符合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B类人才补贴标准为100万元;C类人才补贴标准为80万元;D类人才补贴标准为60万元,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高的一方享受一次。
第九条(申请时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具体启动时间由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以发布受理公告的形式明确,也可根据人才引进情况适时启动申请工作。
第十条(申请材料)申请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应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未成年子女的户籍证明;
(二)符合人才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以受理公告为准);
(三)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市区的房产状况证明;
(四)申请人在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含)的证明或与市区市属或区属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市区营业执照;
(五)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的证明,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审核程序)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按照人才所属的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实行分级申请。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开发全市统一的人才购房补贴管理信息系统。
市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市属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格初审。市属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资格复审。市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资格终审。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市属用人单位申请人进行人才的分类界定及资格认定。对不符合人才资格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出具相应的资格认定凭证,将符合条件的名单、相关资格认定凭证及申请材料送市住保房管局。
市住保房管局对市属用人单位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等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不齐全需补正的,通知限期补正,期限届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核结束后形成最终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
(五)资格公示。市住保房管局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送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在杭州人才网上公示7天。
(六)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名单核发《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
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按第十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向所在区属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格初审。区属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三)资格复审。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区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将相关材料送区人力社保局审核。
(四)人才资格的初步认定。区委人才办会同区人力社保局对区属用人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步的人才分类界定及资格认定,并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资格终审、资格公示、资格认定等环节,按照市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审核程序操作。
第三章 使用限制
第十二条(使用补贴限制)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人才购买市区(包含萧山区、余杭区)住房,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以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以前申请领取购房补贴,如购房总价低于可享受的购房补贴标准的,按购房总价金额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三条(签订补贴协议)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资格证》的人才凭正式购房合同,会同用人单位到市住保房管局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协议应明确所购房源的具体信息、补贴发放形式和责任单位、所购房源办理权属登记及上市交易限制、用人单位的协助管理责任等内容。
第十四条(房源信息备案)市住保房管局与人才以及用人单位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后,应将已享受购房补贴的相关信息记入相应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补贴发放)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按年度进行发放。市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到市住保房管局领取购房补贴,区属用人单位高层次人才持《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到区住建局领取购房补贴。第1年补贴发放金额为财政补贴总额的40%,此后第2至5年每年均在同一日期(如遇双休日、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发放补贴(金额为财政补贴总额的15%)。
第十六条(购房管理)按第十三条规定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为个人和政府共有,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办理权属登记时,应提交《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应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享受政府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金额。
该注明内容未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未变更前,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能以买卖、赠与、抵押(除购房按揭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第十七条(上市交易)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须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累计满10年。
达到该年限后,由人才提出申请,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出具《人才服务期满证明》,并分别按照第十一条中市属区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审核后,最终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审核后出具意见,人才凭经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方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未达到该年限终止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人才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应退还的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120月×实际服务月数),市属、区属用人单位负责追回人才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分别上交市住保房管局、区住建局,追回的购房补贴继续作为购房补贴资金使用。市住保房管局、区住建局将款项已收回的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人才凭该凭证方可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人才在市属、区属单位间变动工作的)享受购房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属用人单位、区属用人单位之间调动的,购房补贴可以继续享受。
已全额发放购房补贴的暂不进行结算,如该人才未达到10年服务年限终止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应按累计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调动后的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上交原补贴发放部门。
未全额发放购房补贴的,剩余年限的购房补贴由调动后的用人单位所属的区住建局或市住保房管局按第十五条规定继续发放。如该人才未达到10年服务年限终止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应按累计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调动后的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应退还的购房补贴后上交该用人单位所属的区住建局或市住保房管局。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产权转移)领取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结合该人才在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累计工作年限,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取得经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认定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或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并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变更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办理该套住房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年审制度)市委人才办联合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建立对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使用情况、婚姻情况、在岗情况的年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年审期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首次发放后,次年补贴金额发放日期之前两个月为首次资格年审期间,享受购房补贴资格的个人应在此期间开始的7天内提交年审相关材料,且在发放补贴期间每年均以上述时间为年审申报审核期间。
第二十二条(年审程序)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年审由人才个人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购房补贴使用情况、婚姻情况的证明,用人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人才在岗情况的说明,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分别按照第十一条中市属、区属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申报审核后,最终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对相关材料进行终审。
第二十三条(年审内容)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对人才在岗情况、婚姻情况等进行审核后送市住保房管局,市住保房管局对购房补贴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将最终审核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变更)如遇个人变更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调整、破产的,应由个人、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与市住保房管局签订《杭州市区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发放协议》。
第二十五条(主动申报)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在享受补贴期间,购房情况、婚姻情况、在岗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会同用人单位主动进行申报,如工作变动,不在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期限届满未退还的,由原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再由其向个人追回。
第二十六条(停发及收回补贴情形)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购房补贴将停止发放:
(一)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享受购房补贴的,婚后停止发放享受标准低的一方的购房补贴;
(二)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因各种原因撤销购房合同的;
(三)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不在杭州市区市属、区属用人单位工作的;
(四)查实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
(五)其他应停止发放购房补贴的情形。
属上述第(二)、第(四)种情形的,人才个人应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属上述第(三)种情形的,人才应按服务年限的比例退还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期限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由其向人才追回。其中属上述第(二)种情形的,人才个人向市住保房管局或区住建局退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后,市住保房管局或区住建局将款项已收回的情况报市委人才办,市委人才办出具购房补贴款项已收回的凭证,凭该凭证,方可办理合同撤销手续;属上述第(四)种情形的,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撤销该人才享受购房补贴的资格,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已发放的购房补贴,如在规定时间无法追回的,用人单位先行垫支后,由其向人才追回。
第二十七条(违规责任1)对存在弄虚作假违规申请购房补贴或违反相关使用管理规定的,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对申请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二)将申请人相关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三)申请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拒不配合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的资格审核及使用管理工作的,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第二十八条(违规责任2)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工作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相关政策衔接)已享受购房补贴的,不再享受本市其他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第三十条〔区县(市)制定要求〕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第三十一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出台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等部门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