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深圳小孩入学政策(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不得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入学,各区要合理确定招生片区,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
一、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规定
(一)落实区政府职责,实现“两为主”。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下同)政府作为发展和管理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要坚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要求,增加公办学位供给,统筹公民办学校招生,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决防止将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推向市场。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区领导为组长,及时妥善处理本区义务教育招生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定期召开招生工作联席会议,建立长效协调工作机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做好学位预测,及时公布学位供需情况,制定和落实招生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网上招生报名的组织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及时、妥善处理招生工作中出现的信访问题;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多部门联网审核验证,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就读与免费资格验核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建立招生监察机构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指导适龄儿童、少年的家长按时申请学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就读信息。市局直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二)落实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失学辍学适龄儿童情况排查,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加强学籍管理,按照“人籍一致”原则及时做好学籍建档工作,市教育局将全面监控中考报名人数与上一学年初二学业水平考试人数的变化,重点查处差额较大的区和学校,杜绝以“强行分流”的做法,剥夺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三)落实特殊教育发展职责。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各区政府的职责。原则上全市各区(新区)各建设至少1所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应根据区内特殊学生数量,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合理设置学校规模。可采取借址办学等多种方式先把学校办起来,确保2019年9月开学。按照“全覆盖、零拒绝”的要求,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通过普通学校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以普通学校为特殊教育发展主阵地,优先采用普通学校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招收残疾儿童、少年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要按规定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按标准配备专职资源教师。努力实现到2020年,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任务。市、区特殊教育学校科学设置招生类别、学段,错位发展,协调发展,形成视障教育、听障教育以市为主,智障等其他类型的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格局。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要扩大高中阶段招生规模,让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学生都能接受适宜的高中阶段教育。
(四)落实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严把招生入学关。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不得招收不符合就读条件的学生入学,要严格执行《深圳市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3号),以居住证作为主要入学依据,按照“两个满1年”条件严把招生入学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具有使用功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居住满1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满1年。符合就读条件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可享受义务教育学位补贴。
(五)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定。各区要合理确定招生片区,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鼓励各区积极探索学区制招生办法,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公示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片区、招生程序、招生结果、咨询投诉电话,不得擅自跨片区招生,不得擅自接收学生跨片区择校就读。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不得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等方式选拔学生。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实施统一招生平台、同步招生,不得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任何形式为依据选择生源。民办中小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未经批准不得以“港澳班”名义招生。无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不得跨区域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初中原则上面向审批地招生,面向审批地招生计划不得少于本校招生计划的50%,跨区域招生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适龄儿童只能填报一所跨区招生的民办初中。民办学校制定的招生方案,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进行招生。《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9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深教〔2019〕52号)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落实阳光招生,完善积分入学政策。按照“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的政策要求,各区要不断优化和完善积分入学实施细则,充分体现教育公平,合理设置积分类别、项目、标准和分值,根据积分情况和招生计划安排学位,实施过程中要做到积分标准、积分结果、学位安排“三公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积分入学细则要在招生工作实施前报市教育局备案。继续压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类特长生招生规模,缩减特长生招生计划,至2020年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2019年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市局直属学校,就近在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中选拔特长生,录取结果需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示。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高层次人才子女落实教育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示。
(七)落实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消除大班额。各区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增加学位供给,切实采取措施消除大班额,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小学45人,初中50人)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到2020年基本消除小学45人以上、初中50人以上大班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占30%以上的学校,小学不超过50人,初中不超过55人)。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八)规范招生计划管理。科学编制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合理配置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学位资源。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法定建设规模招生,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核定规模招生。积极探索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表现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所有高中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中)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禁招收“挂读生”“择校生”和变相招收“借读生”。严格控制加分项目及分值,规范资格审查制度。
(九)规范指标生管理。完善优质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招生办法,2019年优质高中指标到校比例为50%,按初中学校在校生数,直接分配到区域内各初中学校(含民办)。
(十)规范自主招生、直升生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的10%。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普通高中,可申请自主招生。经审批可以开展自主招生的高中学校须提前主动公开经市教育局备案的自主招生方案(含招生范围、计划、标准、办法和程序等);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学校须在中考结束后、中考成绩放榜前,严格按照自主招生办法和程序组织自主招生,并主动公开招生的各环节和录取结果。民办普通高中应在完成划线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安排学生报到注册,逾期未报到的学生视为主动放弃录取资格,相关计划可转为自主招生计划。民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不得招收被其它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录取未在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2019年经批准自主招生的高中学校,录取结果需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示。建立自主招生学生培养跟踪机制,须每年3月份向市教育局报送上一年自主招生学生评估报告。对自主招生培养工作成效差,出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市教育局将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并通报批评。2019年直升生比例不超过5%,2020年全面取消直升生。直升生招生必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十一)规范特长生招生管理。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高中教育发展的相关意见和要求,我市坚持“规模严控、质量至上”的原则,紧紧围绕特色团队建设主线,鼓励高中教育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我市将继续实行高中特长生招生政策,具备招收特长生条件的高中学校应在资源配置、招生项目、课程建设、绩效评价、风险管控等方面做好工作方案(具体招生方案由市教育局德育与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制定并下达),确保特长生招生工作有序、规范、公平、阳光、有效,杜绝对学校特色发展作用不大的做法出现,避免“求大求全”。
(十二)规范实验班、试点班管理。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要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局直属高中要认真开展公、民办普通高中举办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登记造册工作,填写好《XX区(市局直属学校)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见附件5),于4月30日前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公、民办普通高中两类,将加盖公章的“XX区(市局直属学校)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扫描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分别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和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备案(相关联系人和邮箱地址详见附件5)。
(十三)规范中考组织管理。中考组织管理工作实行各区(市属学校按属地划到区)负责制,中考考点实行分级管理和主考负责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考点要成立中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责任追究制,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制度,签订工作责任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考点要对照《广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考点硬件软件建设,实现电子监控和“网上巡考”。各区要按全市统一要求和布置,加强对本区中考保密、考试工作人员队伍的培训,加强对本区中考保密、考务、考点的管理和监督,2019年5月底前对本区考点软硬件设施(尤其是英语听说设备)和考务工作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三、严格执行“十项严禁”纪律要求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严格执纪问责,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招生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逐校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曾经发生违规招生的学校,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相关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责。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积分入学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要组织召开幼儿园、小学家长会议,积极主动宣传,要联系社区工作站协助宣传。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引导广大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树立科学教育观念,把培养孩子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作为家庭教育的首要任务,理性帮助孩子确定成长目标,克服唯分数、唯升学的功利化倾向,避免盲目跟风择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须于4月30日前将本区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报市教育局备案。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区要及时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9月2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